全球各國/地區對紡織品中甲醛的限量要求
甲醛是一種有強烈刺激臭味的氣體,屬有毒化學品。經印染或整理加工工藝后的紡織品中或多或少的存在甲醛。當紡織品和服裝上的甲醛殘留量達到一定的量時,就會對人體產生不良作用。各家和地區紛紛立法來限制甲醛的含量。
部分國家或地區(組織)對紡織品中甲醛的限量要求(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mg/kg)≤):
中國
2003年11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GB 18401—2003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按產品終用途分為三類,其中:嬰幼兒用品(A類):20;直接接觸皮膚用品(B類):75;非直接接觸皮膚用品(C類):300。
2002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GB/T 18885—2002生態紡織品技術要求按產品終用途分為四類,其中:嬰幼兒用品(I類):不可檢出;直接接觸皮膚用品(Ⅱ類):75;非直接接觸皮膚用品(Ⅲ類):300;裝飾材料(Ⅳ類):300。
法國
官方公報97/0141/F規定36個月以下嬰幼兒用品:20;直接接觸皮膚用品:200;非直接接觸皮膚用品:400。
歐盟
歐盟生態紡織品標簽(Eco-labelling):嬰幼兒紡織品、內衣及床上用品:30;外衣:100;窗簾、家具紡織品、地毯:300。
英國
限定甲醛含量的相關技術法規和標準:甲醛檢測方法標準:織物中的游離甲醛:700;釋放甲醛:1000。
日本
日本商業與工業部根據日本第112號法令(1973)《關于日用品中有害物質含量法規》:與皮膚直接接觸的服裝:75;與皮膚直接接觸較少的服裝(如襯衫):300;外衣;1000;2歲以下嬰幼兒服裝:20。
限定甲醛含量的相關技術法規和標準:日本厚生省34號令(1974)《關于日用品中有害物質含量法規的實施規則》:嬰兒用品:吸光度A~Ao:0.05以下(相當于15~20);其他產品:75。
限定甲醛含量的相關技術法規和標準:日本紡織品檢查協會標準:2周歲以內嬰幼兒Af值:0.05(相當于15~20);內衣:75以下;男女襯衣;300以下;男女便褲及裙子:1000以下。
芬蘭
1988年4月1日起生效的紡織品中甲醛限量法令(210/1998):2歲以下嬰幼兒使用的產品:30;在通常使用中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100;在通常使用中不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300。
挪威
環境部有關紡織品中化學物質的法規:2歲以下嬰幼兒使用的產品:30;在通常使用中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100;在通常使用中不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300。
美國
2005年1月31日,美國健康和公共事業部及公共衛生局發布的致癌物質報告中:甲醛被列入一類致癌物質,服裝工業提出各種服裝的釋放甲醛限量為:500。
德國
1993年10月20日發布危險品法附錄3第9款規定:與皮膚直接接觸的紡織品中游離甲醛釋放量大于1500時,必須用德文和英文注明:“含有甲醛。建議在第一次穿著前洗滌,以免對皮膚有害”。
奧地利
BGBL,Nr。194/1990規定:產品中的甲醛含量超過1500時,需要標注。
荷蘭
2000年7月1日起生效的甲醛含量限定相關規定:禁止含過量甲醛(120)的商品進出口。該新規定并無完全禁止使用甲醛,但必須在按照洗滌指示經過第一次洗滌后,甲醛含量低于120;產品上或其包裝上必須標示“需于使用前洗滌”。
備注:采取措施保證產品符合標準要求
對于生產紗線、布料等產品的企業,要準確理解指標分類的含義,對于像布料這種不是終消費的產品,可根據其甲醛含量實際水平標注其終用途,或直接標注其甲醛含量值。這樣可指導或引導下游生產企業選購。
對于縫制加工企業,不僅要重視對面料甲醛的有效控制,而且也要對所有里料和輔料(如縫紉線、粘合襯等)的甲醛嚴格控制,應要求供貨方提供產品符合標準的保證;另一方面,企業自己也應及時對主輔料進行檢測,看甲醛含量是否合格,要摸清現存產品的甲醛含量是否超標。這樣才能保證終產品符合甲醛限量要求。
測試方法:GB/T 2912.1《紡織品甲醛的測定第1部分:游離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ISO14184-1《紡織物甲醛的測定第1部分游離和水解甲醛(水萃取法)》。測試儀器:UV-V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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